宿州市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8141号

原告:***,女,汉族,1935年8月16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系陈廷贵母亲)。

原告:***,女,汉族,1963年8月6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系陈廷贵妻子)。

原告:陈超,男,汉族,1981年8月7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系陈廷贵儿子)。

原告:陈向丽,女,汉族,1982年7月3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系陈廷贵长女)。

原告:陈停停,女,汉族,1986年6月7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系陈廷贵二女)。

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鹏,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8月5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宿州市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胜利路**(君怡酒店西侧**)。

法定代表人:马远洋,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超、陈向丽、陈停停与被告***、宿州市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超、陈向丽、陈停停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超、陈向丽、陈停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超、陈向丽、陈停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陈超、陈向丽、陈停停负担。

审判员  袁琳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