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执3927号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宿州市胜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68983062Y。
法定代表人:马远洋
被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解集乡人民政府,,住宿州市埇桥区056县道解集乡附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020031924587。
法定代表人:祝庆。
本院在桥区解集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宿州市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解集乡人民政府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其对其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302执392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人需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间内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波
审判员 翟晓昆
审判员 王秋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执行助理徐峥峰
书记员傅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