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91执833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辰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95号18层1810号。
法定代表人:解鹏,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女,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郑州保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宏图街15号院崔庄花园11号楼2单元4楼20号。
法定代表人:康保拴。
关于河南辰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保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91民初275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二、2020年6月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等信息。
三、2020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
四、2020年7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0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
五、2020年7月13日对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且告知了其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