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91民初16290号
原告***,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李坤耀,河南林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凯文,河南林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赵江坤,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告郑州保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宏图街**院崔庄花园**楼******。
负责人康保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郑州,住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蓝码地王大厦**iv>
负责人徐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涛,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赵江坤、被告郑州保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停运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360622.2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被告郑州保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6日05时50分许,被告赵江坤驾驶豫A×××**号车,与原告***的赣AD057**号车,在河南省××南向北距离商都路50米处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处理认定:被告赵江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51110.73元、后续治疗费1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50元/天×24天)、营养费600元(20元/天×30天)、护理费7702.68元(46858元/年÷365天×60天)、误工费23108元(46858元/年÷365天×180天)、被扶养人生活费41526.26元(21971.57元/年×18年÷2×0.21)、残疾赔偿金143644.07元(34200.97元/年×20年×0.21)、精神损害抚慰金10500元、鉴定费1900元、交通费480元(20元/天×24天)、停运损失11160元(372元/天×30天),总计303931.74元。因被告赵江坤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且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垫付10000元,故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应赔偿原告293931.7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293931.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10元,减半收取3355元,由原告***负担620元,由被告赵江坤负担27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张花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叶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