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明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刘帅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8民初834-1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男,汉族,1988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继文,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明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丰收路西段防水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马二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景红,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明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省明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明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明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 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子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