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明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遂平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8民初15号
原告:***,女,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现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看看,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系***之子。
被告:遂平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车站镇一〇七国道东侧(南大桥南)。
法定代表人:郑方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平均,驻马店市遂平县汝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明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丰收西段防水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马二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岩,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益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建设中路(江润国际小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文艳,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遂平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明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益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被告遂平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的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韩 凌
审判员 赵成义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