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2民初3511号
原告:河南省智强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产业集聚区行政路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358417185Q。
法定代表人:高智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真伟,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产业集聚区孵化园二期14号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395165941U。
法定代表人:李士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俊峰,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省智强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后,原告河南省智强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省智强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省智强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省智强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霍松鹤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