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502民初6785号 原告:河南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产业集区孵化园二期14号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39516594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 原告河南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2023年9月18日,原告河南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为5.00元,由原告河南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