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381民初10557号
原告:***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张楼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产业集聚区孵化园二期14号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原告***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14.11元,由***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翀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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