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4民初509号 原告:**,男,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产业集聚区孵化园二期14号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395165941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按40%收取2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