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河南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4民初509号
原告:**,男,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产业集聚区孵化园二期14号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395165941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按40%收取2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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