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豫1323执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975********,住河南省西峡县**北路。
被执行人:河南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381395165941U,住所地邓州市产业集聚区孵化园二期14号楼303室。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13民终709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五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22545.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zdqz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