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4民初1688号
原告杭州建云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七堡村**。
法定代表人于敏刚。
委托代理人杜鹏,浙江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安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
法定代表人谢胜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建云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安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建云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建云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建云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4.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20元,由原告杭州建云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海霞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施周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