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初4734号
原告: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永鹏,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金东中心粮库,住所地金东区。
法定代表人:宋正如,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爱东,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安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胜利,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爱东,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百赛文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天赋路北、天时路东、龙湖外环路西24幢1-2层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金东中心粮库、杭州安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百赛文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