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谷联合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75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配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18号浦发银行大厦。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元***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元***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武汉光谷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原审被告武汉光谷联合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1民初15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对本案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995元,减半收取11497.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