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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64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绍彬,男,195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绿苑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平,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大道中段333号17栋1层19号。 法定代表人:**平,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光谷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苏绍彬因与被上诉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武汉光谷联合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2民初4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案适用独任制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绍彬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苏绍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苏绍彬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胡***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谭 学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