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谷联合集团有限公司

江通动画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松多媒体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终218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通动画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开发区关山一路****软件园**研发楼。 法定代表人:朱佑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多媒体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经济开发区江兴路****。 法定代表人:朱佑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佑兰,女,195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光谷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一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解放支行。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鹏飞湖庭**div> 负责人:余舰,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通动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通动画公司)、***松多媒体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媒体公司)、朱佑兰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光谷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联合公司)、原审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解放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初4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2016年12月8日,江通动画公司致函光谷联合公司,表示江通动画公司于2016年6月以与光谷联合公司签订《关于软件产业4.1B区B1栋商品房买卖合同》形式,将房产为光谷联合公司债权提供担保。双方约定的最迟还款期限2016年12月10日已近,但由于江通动画公司资金紧张,正在多渠道筹款。请光谷联合公司再给予江通动画公司四个月的还款宽限期。2016年12月9日,光谷联合公司工作人员向江通动画公司工作人员发送电子邮件,邮件附件标题为《江通动画公司利息计算》。2016年12月30日,江通动画公司向光谷联合公司转款300万元,电子回单摘要记录为“往来款”。2016年12月31日,光谷联合公司以江通动画公司为购买方开具发票,载明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利息”,金额为300万元。对于上述事实,一审法院未结合光谷联合公司与江通动画公司初始的民间借贷关系和光谷联合公司与江通动画公司、**多媒体公司、朱佑**2016年6月签订的《关于软件产业4.1B区B1栋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对本案是否属于以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担保的情形进行分析论证,认定双方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以《关于软件产业4.1B区B1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首付款29116314.17元与《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前双方始于2014年6月、金额2000万元的债权债务无关为由,对该29116314.17元中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合计上限是否已超年利率24%的事实未予审查,也属认定事实不清。另外,一审法院对涉案房屋出租的相关事实未予认定,判决江通动画公司腾退涉案房屋,有可能影响涉案房屋的承租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初47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通动画股份有限公司、***松多媒体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朱佑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738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兰 飞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虢 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