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民初3355号
原告:巢湖市歧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烔炀镇淮合行政村丁阚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9265931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忠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四海花园小区40号楼116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811118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歧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忠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市歧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忠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巢湖市歧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巢湖市歧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巢湖市歧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冯 水 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季 婧
书 记 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