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国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寿县国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枞阳县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7民终10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寿县国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县寿春镇通淝路司法局南侧楚都锦绣广场第2幢30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39420346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枞阳县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枞阳县官埠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5663877340。
法定代表人:方明珠,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上诉人寿县国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枞阳县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9)皖0722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寿县国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寿县国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寿县国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2937元,减半收取1468.5元,由上诉人寿县国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策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管佳丽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