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160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平县互隆边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灿达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A2-3号。
法定代表人:李松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义属,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中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峰,职务不详。
申请人安平县互隆边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中汉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陕0113财保1272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陕西中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284192.36元采取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在西安市仲裁委员会调解结案,并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平县互隆边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中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284192.36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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