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汉建设有限公司

宝鸡市高新区宝斗丰机械经销部、陕西中汉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304民初2580号 原告:宝鸡市高新区宝斗丰机械经销部。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千河镇底店村宝虢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1MA6XKDQ40B。 经营者:***。 被告:陕西中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6号楼108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31104721X4。 负责人:***。 原告宝鸡市高新区宝斗丰机械经销部与被告陕西中汉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宝鸡市高新区宝斗丰机械经销部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高新区宝斗丰机械经销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高新区宝斗丰机械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宝鸡市高新区宝斗丰机械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