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德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1财保11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德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春晨、李嘉康(实习),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XX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德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XX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XX月XX日作出(2019)陕0111民初XX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XX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XXX元,2020年X月XX日,申请人陕西德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私下达成和解,本院已作出(2019)陕0111民初XXX号民事裁定,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XXX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中铁二XXX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XXX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XXX元,由陕西德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袁翠贤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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