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德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陕西德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中铁某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1财保112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德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春晨、李嘉康(实习),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XX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德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XX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XXXX作出(2019)陕0111民初XX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XX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XXX元,2020XXX日,申请人陕西德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私下达成和解,本院已作出2019)陕0111民初XXX号民事裁定,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XXX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中铁二XXX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XXX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XXX元,由陕西德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袁翠贤

 

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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