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初10243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德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环城东路159号西安供电局北生产区。
法定代表人:曹春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瑞花,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孟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飞,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婷,女,199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陕西德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反诉陕西德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中,陕西德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13640元的财产,本院2019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9)陕0104民初10243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11月16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同时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月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陕西德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诉及诉讼保全,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理由均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陕西德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三、解除对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13640元财产的冻结、查封。
案件受理费22023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陕西德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101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陕西德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9801元,由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闵永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 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