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宏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中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2699号
原告:陕西宏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永辉,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中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炜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宏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中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宏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宏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6元,减半收取计237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栾  震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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