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宏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中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163号
 
原告:陕西宏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33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永辉,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中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XXXXXXX。
法定代表人:卢炜超。
原告陕西宏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电公司)诉被告陕西中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受理。
原告陕西宏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合同预付款15万元以及逾期利息29428.55元(其中2017.1.31-2019.5.19,以本金18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年利率4.75%)计算未21539.75元;2019.5.19-2019.8.19,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年利率4.75%)计算未1840.63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8日的利息为7661.67元,并以该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月16日,其与被告中江公司签订了《人员代理协议》,约定由被告为其办理二级建造师证书,办理时间:2017年1月30日之前在建设厅官网上可查到办理人员二建相关信息,3月底之前拿到证书和个人印章。合同签订之日,其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支付了18万元,但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为其办理二级建造师证书。后其多次与被告协商退款事宜,2018年9月19日,被告向其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尽快处理退费事宜,2019年5月20日,被告向其退还3万元,剩余15万元至今未退还,被告未按照约定退款,构成违约,侵害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委托被告为其办理二级建造师证书事宜,并支付相应的委托费用,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告在为原告办理二级建造师证书事宜的委托合同中,其主合同义务应为完成原告所托事宜;原告在合同中的主合同义务为给付被告货币,其并非合同中的接受货币一方,故不应以原告所在地确定本案管辖,因本案的争议标的为履行其他义务,仍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现因被告住所地为西安市莲湖区,故本案应由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3888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陕西宏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孙  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曹萌迪
书  记  员    任星怡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