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陕西宏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21民初1103号
原告:***,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石泉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2********。
原告:***,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宁陕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1********。
被告:陕西宏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333688042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宏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 钰
书 记 员 张 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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