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6865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路支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行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陕西宏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二:,男,汉族,1971年1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路支行诉被告陕西宏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路支行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路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路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路支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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