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远大音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远大音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坐标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28民初1665号
原告:西安远大音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更新街**铭爵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涛,系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坐标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田西路**赛格景苑**v>
法定代表人:彭作栋,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6月29日生,汉族,村民,住郑州市管城区。
被告息县路口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息县,住所地息县路口乡街村>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远大音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坐标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息县路口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深圳市坐标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该案及时移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1款之规定,案件属于专属管辖的,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坐标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个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彬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