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4016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西安远大音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更新街13号铭爵大厦214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特茂柔酒吧店,经营场所:西安市碑林区粉巷南院门53号一楼。
被执行人:邹立家,男,196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特茂柔酒吧店经营者。
本院在执行西安远大音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特茂柔酒吧、邹立家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价值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拨通知书为准)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