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通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陕西天通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陕0113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曲江新区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陕西三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天通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市国土执字(2018)12第00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认为,被执行人陕西天通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租用的雁塔区XX村集体土地10.8亩上建房,市国土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于2018年8月8日予以送达,责令其限期拆除在10.8亩集体土地上修建的简易房、围墙、硬化地面等建筑物及构建物。被执行人陕西天通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对处罚决定未复议和诉讼,也不履行。经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6日依法催告仍未履行,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我国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都要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本案中,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被执行人陕西天通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陕西秦砖汉瓦文物仿制中心有限公司和雁塔区XX村林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位于雁翔路南侧,南北无名路的东西两侧的土地租赁给被执行人使用。后被执行人在该土地上修建了房屋、围墙及硬化地面等,共计10.8亩,其中东侧土地为5.845亩,西侧土地为4.989亩。
根据雁塔区土地总体规划示意图显示,两块涉案土地类别均为林地,被执行人陕西天通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非农建设没有经过任何单位批准。因此申请执行人所作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确认。因被执行人陕西天通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市国土执字(2018)12第00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