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4执1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相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山南新区南纬四路北侧恒大绿洲**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MR1QJ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淮南越润染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9439037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安徽相智建设有限公司与淮南越润染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淮南仲裁委员会淮仲裁字(2019)00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488868.31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予以调查,轮候查封其名下土地,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安徽相智建设有限公司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淮南越润染织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将淮南越润染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列为限制高消费人员。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告知安徽相智建设有限公司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安徽相智建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