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121民初1509号之一
原告:沧州渤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南环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73736430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天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峡山水库管理局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6700756379890D。
法定代表人:刘会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渤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渤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天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山东天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相当于300万元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2019)豫1121民初150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山东天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但执保系统在冻结过程中,存在超原告沧州渤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数额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财产保全的数额不得超出原告的申请保全的数额,对超出部分应当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天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为15×××03的人民币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