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渤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渤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天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121民初1509号之二
原告:沧州渤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南环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73736430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天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峡山水库管理局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6700756379890D。
法定代表人:刘会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渤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2019)豫1121民初150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对被告山东天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
本院认为,现二审判决已生效,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不存在对金钱的给付,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天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账户为41×××03的人民币3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仇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