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渤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渤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天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121民初1509号
原告:沧州渤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南环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73736430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天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峡山水库管理局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6700756379890D。
法定代表人:刘会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渤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渤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天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山东天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相当于300万元的其它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沧州渤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天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山东天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相当于300万元的其它财产。期限为:冻结被告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被告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被告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