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渤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渤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天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121执187号
申请人沧州渤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姜天泰,公司总经理。
受委托人:张营超
被执行人山东天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峡山区峡山水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友会,公司董事长。
沧州渤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请求:要求执行人继续履行2017年6月11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申请执行依据的判决书,是确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没有具体的执行内容;且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已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已不可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第一款(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沧州渤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审判员  李红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路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