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121民初1477号
原告:沧州渤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环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73736430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峡山区太保庄街道清泉街3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5637989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漯河市舞阳县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沧州渤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沧州渤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沧州渤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