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东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陕7102行初2476号
原告西安东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任卫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素梅,女,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户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负责人杨庆,副局长。
第三人高卫亭,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东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高卫亭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西安东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东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东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东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江 海
审 判 员 易京京
审 判 员 王 静
二Ο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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