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恒宇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唐亚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西安恒宇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9251号
原告:唐亚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高技路655号3幢10层。
法定代表人:章洪森,执行董事。
被告:西安恒宇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子午大道江林新城D区6号楼一单元2006室。
法定代表人:曾庆良。
原告唐亚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恒宇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唐亚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亚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顾恺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冰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