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03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华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临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杜庆常。
委托代理人:梅哲,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鞍山市铁路运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通海大道429甲号。
法定代表人:吕宗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华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鞍山市铁路运输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303执2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