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初356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丁字口,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薛娅茹,陕西古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0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辽宁华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4946。
法定代表人田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鹏,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辽宁华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详细信息,致使本院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5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苏平刚
人民陪审员 常亚军
人民陪审员 李 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程 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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