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财保44号
申请人:甘肃金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果园王家坪村。
法定代表人:唐致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刚,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刚,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兰州兰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94号。
法定代表人:亓军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甘肃金轮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兰州兰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53765.3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甘肃金轮混凝土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325019192021000378)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金轮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兰州兰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53765.3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金轮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