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民初398号
原告:甘肃中川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西津西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南,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兰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l9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l9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中川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兰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甘肃中川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中川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中川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琦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