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民初3013号
原告:兰州新区圣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镇***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兰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9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兰州新区圣厦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兰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兰州新区圣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兰州兰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新区圣厦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新区圣厦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4元,由兰州新区圣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晓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