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27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兰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9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轮***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轮***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甘肃弘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街***路3940号第6**17层17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兰州兰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甘肃弘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8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上诉人兰州兰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836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64元减半收取6232元,由上诉人**负担,其余6232元予以退回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