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朗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未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陕某某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03民初963号
 
原告:陕***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蔚世苗,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斌,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未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房。
法定代表人:韩永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明慧,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未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袁聪独任审理。原告陕***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蔚世苗、魏斌与被告陕西未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成明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6月21日,其与被告签订建筑资质咨询服务委托合同。合同签订后,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并未在约定期间内完成合同约定,其与被告协商退款事宜,被告仅于2019年7月30日退还12万元,剩余39.4万元至今仍未退还,现要求:1.判令被告退还服务费用394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2071.56元(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LPR计算)暂算至2020年11月16日,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被告赔偿损失1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陕西未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辩称,其与原告签订委托合同属实,由于企业申报建筑资质相关的政策变动造成了合同约定的委托周期顺延,双方变更了委托合同相关条款,后因原告提供伪造的建筑资质证书副本导致相关资质升级未获审批。原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约定的两项建筑资质未能办理成功,其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无权要求其退还服务费用、支付利息、赔偿损失,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建筑资质咨询服务委托合同》,载明:“乙方接收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建筑资质咨询服务,确保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申报资质所需的相关资料(见合同附件1)提供给乙方,乙方应该在收到资料后9个月内完成委托事项的办理。甲方应当按合同附件1中约定的内容,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资质申报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及证件,甲方保证所提交资料和证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乙方应在相关审批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采用规范的申报程序和方法,完善甲方申报资质中缺失的人员证件、社保等问题;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资质申报代理费用共计300000元;第一次付款:甲方应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向乙方支付90000元;第二次付款:甲方应在乙方取得政府业务受理单后三天内向乙方支付第二次费用120000元;第三次付款:在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完成后三日内,甲方应将剩余代理费90000元支付给乙方。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双方应协商延迟合同约定时间。若甲方不同意延长合同约定时间,可向乙方要求终止执行合同。乙方承担向甲方无条件退还甲方已经实际支付的合同款责任。若乙方逾期没有向甲方退款,乙方承担每日总合同金额3%的金额,按照延迟退款的天数向甲方按日支付违约金。乙方除承担退款义务外,不承担其他甲方损失。”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委托费90000元。
2018年10月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补充协议》,载明:“因相关行政机关政策、流程变更或不可预估因素导致委托周期拖延,甲、乙双方于2017年7月3日签订的建筑资质咨询服务委托合同于2018年9月29日在原合同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协议内容变更部分为:1、在四库一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录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两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六条。每条业绩需要公关成本伍万元人民币,共计肆拾万元人民币。合同履行周期:贰个月内完成委托事项。2、原合同中的合同总价:人民币叁拾万元不变(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升级为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3、补充协议变更后的费用差价400000元,大写:肆拾万元。补充协议签订时,三日内一次性付清。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2018年10月1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委托费424000元。
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双方之间的委托事项为被告确保原告取得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委托费用700000元(建筑资质咨询服务委托合同约定委托费300000元、补充协议约定委托费400000元。原告已向被告支付514000元(包含2017年7月3日委托费90000元、2018年10月12日委托费400000元、税费24000元),被告已向原告退还120000元。原、被告双方对于委托合同当中约定的委托事项未能完成并无异议,但对于委托事项未完成的原因存在争议,被告主张因原告提供虚假的三级资质证书原件导致委托事项未能完成,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其已具有三级建筑资质无需造假,被告对其主张的该项事实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佐证。被告主张其在代理原告委托事项期间支出录入业绩公关费400000元,但就其主张的支出费用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资质咨询服务委托合同》、《补充协议》后支付了约定的部分委托费用,现被告未按双方约定完成委托事项,亦未提供证据佐证在办理委托事项中已实际支出了相应费用,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已支付的委托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因原告已付款项中包含的税费24000元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委托费范围,故被告应退委托费金额本院依法确定为370000元。被告主张委托事项未能完成系因原告提供的三级资质证书为伪造所致,因双方合同附件1列明的“甲方需向乙方提供的申报材料清单”中不包含三级资质证书,被告就其主张的该项事实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佐证,故对被告的该项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在未实际施工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录入业绩公关费,该委托内容违反了公平的社会秩序,系无效的民事行为,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有过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0000元,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该损失构成及是否实际发生,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三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未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陕***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费370000元。
二、驳回原告陕***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61元,保全费3101元,合计12062元,由原告陕***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62元,被告陕西未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袁 聪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艺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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