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24民初880号
原告:四川凯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龙大道**附**。
法定代表人:刘佳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倬,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安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文化路一段**iv>
法定代表人:方静。
被告:石棉县腾龙甲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新棉镇滨河路**iv>
法定代表人:杨明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元辉,四川佳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凯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雅安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棉县腾龙甲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凯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凯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凯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856元,本院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予以免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丁 岚
审 判 员 朱建军
人民陪审员 李巧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万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