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凯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雅安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24民初813号

原告:四川凯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龙大道**附**。

法定代表人:刘佳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倬,四川仁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安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文化路一段**iv>

法定代表人:方静。

原告四川凯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雅安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凯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凯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