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历代古建筑传承保护集团有限公司

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山西历代古建筑传承保护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323民初156号
原告: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6U,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万杰路79甲8-1号。
法定代表人:张育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光亮,山东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维强,山东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历代古建筑传承保护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B,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长征后街6号。
法定代表人:王利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历代古建筑传承保护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光亮、公维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在其网站“历代园林古建筑(域名:zggjzw.com)”上使用原告图片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及为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案外人王丽萍(身份证号:)系涉案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王丽萍艺名七月木木/Forever七月木木,系摄影行业知名摄影师,常年拍摄各类摄影作品。2018年6月12日,王丽萍将其创作完成的所有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性地授予原告行使,并授予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采取法律维权措施。“历代园林古建筑(域名:zggjzw.com)”是被告主办并经营管理的网站。现原告发现,被告在其主办并经营管理的网站“历代园林古建筑(域名:zggjzw.com)”中,采用了原告拥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摄影作品,被告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的擅自使用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山西历代古建筑传承保护集团有限公司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答辩人使用摄影照片系委托学校勤工俭学大学生进行的日常网站的更新与维护,答辩人不存在主观上的恶意性。答辩人为宣传中国古建筑传统建筑文化,弘扬传承古建筑艺术故注册成立了该网站,拟打造一个具有公益宣传性质的行业网络平台,自上线以来从未进行过商业盈利活动,全靠公司(主要从事庙宇、佛殿的建筑修缮)贴补资金维持,但近年生意难做公司效益不佳,处于艰难创业发展阶段,在2018年7月份网站因受到莫名的病毒攻击而全线瘫痪。随之公司再未对网站进行重新编辑启用,因为诸种原因公司已放弃经营该网站,其时更不知道因转载原因己涉及原告的纠纷问题。当时答辩人向负责更新内容的大学生一再强调,不要转载网站上不允许转载的摄影照片等作品。即使网站的作者允许转载的,也要注明作品的来源,并与作者主动沟通联系,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由于该学生的疏忽,转载使用了作者王丽萍在网站上的摄影作品。所以恳请法官看在答辨人并无主观上的恶意,完全出于公益事业热心,且又不存在盈利目的这点上,接受我公司对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王丽萍女士的真诚道歉,不再进行经济处理。因此,原告起诉答辩人的行为构成侵权的依据不足或诚恳请求人民法院能酌情从轻处理而万分感谢!因公司效益不理想发展有局限,请法中有情手下留情支持一下小规模小微企业的艰难囧境。二、原告要求答辩人赔偿其损失一万元无任何事实依据答辩人使用王丽萍授权原告的摄影作品,既没有盈利,事实上也未造成原告任何的经济损失。答辩人对此向原告公开诚恳道歉,但原告起诉要求答辩人赔偿一万元无事实依据。答辩人使用王丽萍授权原告的摄影作品,旨在宣传中国的古建筑传统文化。为此,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案外人王丽萍(艺名七月木木/Forever七月木木)于2016年10月23日拍摄了名称为“040A9079”的摄影作品,并于2016年10月26日首次发表于“今日头条(××/i6345423211345232385/。
2018年6月12日,王丽萍将其所有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原告行使,授予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独占性的行使授权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针对本授权签署之前已发生并持续至签署之后的或签署之后开始发生的侵犯授权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以原告的名义采取法律措施维权(包括但不限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有权获得赔偿,在本协议签署之前王丽萍已经自行维权的除外;授权期限为签署之日起贰年,在授权期限内已经开始维权的包括但不限于已取证的案件,至授权期限届满之日仍未终结的,授权期限至案件终结。
经山东省淄博市鲁中公证处公证,被告山西历代古建筑传承保护集团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管理的网站“历代园林古建筑(域名:zggjzw.com)”中,于2016年10月27日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案外人王丽萍的名称为“040A9079”的摄影作品。经原告庭后核实,被告已将涉案摄影作品从其网站中删除。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数码电子原件打印件、电子数码原图的光盘、图片首发截图、创作说明、公证书、授权书、王丽萍身份证复印件、工信部域名查询截图打印件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电子数码光盘及首发截图,能够证实案外人王丽萍系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经著作权人授权,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山西历代古建筑传承保护集团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中使用了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已将涉案作品删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及被告侵权的违法所得数额,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性质、知名度、商业价值、被告的侵权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聘请律师进行维权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00元。
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其抗辩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西历代古建筑传承保护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山西历代古建筑传承保护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玮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齐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