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家美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国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0131号之二
原告:上海**家美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发工路550号车间三。
法定代表人:张金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瑞林,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国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迎宾同济中心1幢501-6。
法定代表人:钱国兴。
原告上海**家美幕墙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国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家美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美幕墙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80元,减半收取计4,740元,保全费3,420元,合计8,160元,由原告上海**家美幕墙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国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伊丽
书 记 员 张伊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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