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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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4866号
原告:**,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临安区。
被告:浙江国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325号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143247369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国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