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青金属表面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3民初2940号之二
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21号楼1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金哲,董事长。
被告:***,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女,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蒋振旺,男,196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高长梅,女,195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陈延刚,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告:许兰英,女,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告:薛云岭,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蒋振旺。
被告:济南百信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秋实。
被告:山东长青金属表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延光。
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振旺、高长梅、陈延刚、许兰英、薛云岭、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济南百信达工贸有限公司、山东长青金属表面工程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蒋振旺、高长梅、陈延刚、许兰英、薛云岭、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济南百信达工贸有限公司、山东长青金属表面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72元减半收取2936元,保全费3020元由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范超元
人民陪审员  王连起
人民陪审员  王 营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任珂莹